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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

发布时间: 2015-12-25 12:51:39   作者:本站编辑   来源: 本站原创   浏览次数:   我要评论()
摘要:

 
 

河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

第一章   

    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为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党的支部工作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结合我省高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    第二条  党支部在学校党委、分党委、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,宣传、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,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、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、本部门的贯彻落实。

第二章  党支部的设置

部。党员7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。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,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,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;党员不足7人的单位或部门,不设支部委员会, 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-人,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-人。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。

    第四条 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教研室(二级学院下设的系)或研究室设置: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,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;机关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。正式党员不足2人的,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

    第五条  成立或撤销党支部,  由分党委、党总支提出意见,报学校党委批准。

第三章  党支部的职责

    第六条  宣传、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  团结师生员工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后勤、产业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    第七条  组织党员、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、观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,以及时事形势政策等。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,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,注重提高学习效果。

    第八条 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督促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,正确行使党员权利,严格遵守党的纪律,自觉发挥模范作用;按时收缴党费,及时接转组织关系;充实和改进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,注重提高质量;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,表扬先进,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。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,并检查执行情况。动员和教育党员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,带动和影响周围的同志一道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。   

    第九条  培养教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特别是按照党的发展工作方针,加强对优秀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、教育和发展工作。制定年度培养、教育计划和发展计划,指定专人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,重点进行帮助。坚持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的原则,严格履行入党手续,确保新党员的质量。

    第十条  密切联系群众,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了解、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注意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重要问题,及时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,做好化解矛盾、协调关系和理顺情绪的工作。尤其要主动关心、帮助解决青年教师、大学生的思想和实际问题,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教研室党支部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,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,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教研室的重要问题。

第四章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

    第十二条  支部党员大会会议制度。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,必须有23以上党员到会。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,  由党支部书记主持。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。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。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,方能有效。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:讨论、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,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;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,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;接收新党员;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,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。党员大会有权修改和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。支部党员大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。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,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。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,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 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。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。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。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,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。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决定重要问题,要进行表决。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,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;如遇紧急情况,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,事后要迅速向党支部报告。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。支部委员会会议,要严格遵守议事程序,会议议题或内容要事前通知。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党小组会议制度。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,党小组根据支部党员的数量、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划分。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。党员数量少的支部,可不划分党小组。党小组的建立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,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。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支部的近期工作,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党课制度。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,对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,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。党支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落实好党课教育计划,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教育活动。一般每学期至少上一次党课。    

    第十六条 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()党政负责人,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。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。  

    第十七条  党政联席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,会议有效;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。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,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。表决形式,可实行口头表决,也可进行投票表决。   

    第十八条  在对学院()重大事项决策前,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。同时,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,党组织要发动党员,团结教职工,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,规范化。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。

第五章  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

    第二十条  学院()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: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,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,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;熟悉教学、科研和党务工作,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,具有五年以上党龄,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能力;勤奋敬业,勇于奉献,开拓进取,清正廉洁,谦虚谨慎,作风正派,密切联系群众,有较强的组织观念,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、合作共事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学院()党组织的书记、副书记应由学院()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,确因工作需要,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。选任书记、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,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。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学院()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(系主任)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,根据工作需要,党员院长(系主任)和其他党员副院长(副主任)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。书记和院长(系主任)职务一肩挑的,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,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。
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学院()党组织负责人,根据工作需要,可进行岗位交流。应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,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学院()党务干部队伍。

第六章   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学校内部的机关、后勤、产业和其他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可参照执行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本条例由中共河北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